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学业导师工作,规范学业导师管理,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,根据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》及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业导师是指学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、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育人素质、对本科生进行学习和发展指导的教师。
第三条 学业导师制坚持教书育人、潜心育人,坚持立德树人、德育为先,坚持以学生为中心,需求导向,注重实效的原则。
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济与管理学院全体学业导师。
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
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:
1. 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: 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方向、社会需求和自身特点,指导学生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学业发展规划和学习计划,合理选择课程及学习路径。
2. 指导专业学习: 指导学生专业课程学习、专业技能训练,帮助学生拓展专业知识,提升专业素养,推荐专业学习资源。
3. 指导科学研究: 鼓励和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科研项目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创业训练等活动,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,帮助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。
4. 关注学生思想动态:关心学生思想、学习和生活,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,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。
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
第六条 学业导师的管理:
1. 学院建立健全学业导师工作制度,明确导师职责、工作内容、考核评价等。
2. 学院定期组织学业导师开展工作研讨、经验交流、培训学习等活动,不断提高导师的指导水平和育人能力。
3. 学院为学业导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,提供经费支持,设立专门的活动场所。
第七条 学业导师考核评价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、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,构建评价主体多元化、评价内容全面化、评价方法多样化的考核评价体系。考核指标包括学生评议、工作效果考核、学院评议等方面,具体按照当年考核说明执行。
第八条 考核结果:
1.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,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%。
2. 总评分低于60分者考核为不合格。
3. 担任学业导师时间未满一学年,该学业导师当学年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。
第九条 “优秀学业导师”评选条件:
1)认真履行学业导师职责,积极开展指导工作,学生评议结果良好。
2)在指导学生科研创新、学科竞赛、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。
3)所指导的学生在学业发展、综合素质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。
3. “优秀学业导师”予以表彰奖励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条 本细则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经济与管理学院
2024年3月修订